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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胜诉案

发布者:温小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81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李某家与王某家素有宿怨。20XX1月,李某父在吃完邻居家婚礼酒席后询问一同吃酒席的王某:“去年我们家殴打你父亲的事如何了结?”王某觉得事情已过去一年,虽然当时李某家有错,但虑及邻里关系,应不必再计较,于是称只要李某家道歉便行,然李某父称坚决不会道歉,遂产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某父的二子李某、李某甲便携带菜刀对王某进行了疯狂地砍杀,致使王某连中数刀当场倒地,后经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多处皮肤刀砍伤,右侧鼻骨、眶内侧壁、额骨右侧骨折,左额部软组织内颗粒状异物。”王某面部右侧鼻翼至口角外伤口创面长达 十厘米,面部其他部位有约七处深浅不同的刀伤创口,且已伤及右侧面部神经,现王某右侧面部麻木。事发后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介入后,面对如此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却只做简单调查、询问,便将三肇事者释放,未依法予以关押和立案侦查。后经查:李某一家自以为家生二子,便恃强凌弱、横行乡里,从其李家祖辈、父辈开始便长期欺侮王家,至李某这一代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此事发生后,李某家气焰甚是嚣张,在家大宴村民,叫嚣其是亡命徒,要是谁敢就此事向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作证便砍死谁,渺视法律。对此情境,王某迫于无奈,只得委托律师进行帮助。

一、律师对案情的理解与把握。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面对如此棘手之案,经认真思索,认为王某的主要诉求应该是首先惩治李某的伤害行为,打压他的嚣张气焰,以解王某心头之气;其次则是在此基础上,能够让李某对王某作出赔偿则是本案追求的最理想结果。因此,本案的关键之处则还在于如何让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如果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追诉,则王某也可能有机会就其所受伤害获得赔偿。

二、如何让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本律师第一时间首先到当地派出所复印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继而从王某的口中得知,因李某父是该村村干部,与派出所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人情关系,这可能是导致未立案侦查的主要原因,律师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做了如下工作:

1、鉴于时间紧迫,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首先以书面的形式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出申请要求其督促县公安局对李某等人立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同时也向县公安局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上申请。

2、鉴于派出所也未对王某的伤情作出鉴定,因此,我们主动联系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伤情进行刑事损伤程度鉴定,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在提交上述立案侦查申请之后,我们又将该轻伤鉴定分别送往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3、除此之外,律师建议王某三天两头跑跑检察院、公安局询问是否立案,以对以上两部门形成心理攻势。

通过以上努力,当地派出所在重重压力以及特定的事实证据之下,只得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对李某进行刑事侦查,后检察院批准逮捕,这多少让律师和王某看到了希望,虽然立案之后派出所随即为李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

在该案件进入检察院后,律师又建议王某进行民事的伤残等级、误工费、护理费、续医费等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就王某的受伤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四、刑事案件的审理阶段。

该案进入法院之后,被告人李某即将面临审判,这时一贯嚣张的被告人李某委托辩护律师找到我们,问就民事赔偿部分可否进行调解并为李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这也是我们最想得到的结果,因此,本律师和王某决定进行调解,如果赔偿合适,则出具谅解书,否则就让法院依法判决,让李某受到刑事制裁。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过程中,我方提出了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赔偿6万元,我方出具谅解书,此案顺利落下帷幕。

评析:

本案最终能让被告人李某受到刑事制裁,且受害人顺利拿到赔偿,这与律师正确的诉讼策略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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