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小河律师网

一切为了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一切!

IP属地:四川
温小河律师 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公司法、破产清算、刑事辩护
温小河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304831698@qq.com 08:30-23:00
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四川

  • 主攻方向:民间借贷

  • 服务时间:08:30-23:00

  • 执业律所: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48967118点击查看

2025-03-31

某某与南充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仪陇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温小河|时间:2025年03月31日|2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A(女)与被告B公司(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C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及D(个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争议。A主张其在2015-2016年间向B公司供应水泥用于硬化停车场,经结算B公司尚欠水泥货款38220元,A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D辩称其为B公司员工,负责收货工作,货款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和C公司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A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A支付货款38220元及违约金(以382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1. 立案阶段

    • 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审理阶段

    • 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B公司和C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D到庭参加诉讼。

    • A提交了结算单等证据,证明B公司尚欠货款38220元。

    • D辩称其为B公司员工,负责收货工作,货款应由B公司承担。

  3. 判决阶段

    • 法院经审理查明,A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

    • 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货款38220元及违约金,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A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A提交的结算单等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对A主张的违约金进行了酌定,体现了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合理认定。本案提醒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法院对B公司和C公司拒不到庭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 全站访问量

    50987

  • 昨日访问量

    4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温小河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