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刘先生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017年5月,二人经湖南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协议约定:儿子跟随周女士生活,周女士承担刘先生刑满释放前全部生活教育开支;刘先生刑满释放后,儿子随刘先生共同生活,由刘先生承担全部生活教育费。
2019年10月,刘先生经法院裁定假释,开展社区矫正,2021年9月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执行完毕。但刘先生出狱后并未接走孩子,孩子一直由周女士在广东东莞抚养,就读当地民办学校,长期在东莞城镇居住生活。
自刘先生假释之后,其仅向周女士支付抚养费12000
元,其余抚养开支全部由周女士独自承担。双方协商无果后,周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代为垫付的抚养费。
二、委托诉求
1、判令刘先生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代为垫付的子女抚养费;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对方承担。
三、争议焦点
1、离婚调解书约定男方刑满释放后负责抚养子女,男方假释后未实际接走孩子,是否仍需承担抚养费;
2、抚养费标准适用:应当按照子女实际生活地广东东莞标准,还是被告户籍地的四川标准计算;
3、男方抗辩系女方拒绝移交子女,能否据此免除抚养费给付责任?
4、两地生活消费差额应当如何分担?
四、承办过程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本案现实难点: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谁阻碍孩子交接?子女在东莞生活教育成本远高于四川;调解协议文字表述为
“随男方生活才由男方承担全部费用”怎样理解该约定?
1、证据梳理收集
指导当事人调取离婚调解书、假释刑事裁定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材料;收集东莞居住证明、房产、居住证、学籍资料,证实孩子长期在东莞居住就读;整理学费、培训费、保险缴费凭证,调取东莞历年城镇居民消费统计公报,制作书面抚养费计算说明。
2、文书准备立案保全
起草民事起诉状,配套抚养费计算说明,完成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3、庭审抗辩与说理
庭审中对方抗辩因女方不让接孩子故不付抚养费,仅愿意按四川本地较低标准给付。代理重点发表意见:男方假释后已具备抚养条件,不能以未实际接走孩子免除金钱抚养义务,否则会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子女长期在东莞稳定就学,应当参考实际居住地消费;同时兼顾义务人的承受能力,请求法院对两地差额酌情裁量。
五、办理结果
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主持调解未果,做出评判:虽无法查清子女未交接的过错方,但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男方假释之后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考虑两地消费水平差距,采用四川基础消费标准计算抚养费,其实际超出部分差额按原告70%、被告30%比例分担,并做出如下判决:
1、判令刘先生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周女士2020年1月至2024年7月抚养费 130000 元(已扣减已付的12000 元);
2、驳回周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六、委托人评价
“本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离婚调解书的理解、两地抚养费计算标准差异、孩子交接的举证难题,都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障碍,对方一直以没有接到孩子作为理由拒绝承担抚养费,幸亏我找到了非常专业的张律师,他耐心为我分析案情,听我倾诉,认真梳理全部案件材料,指导我收集每一份证据,把复杂的抚养费计算整理得清晰完整。庭审阶段说理充分有力,最大程度维护了我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帮我追回大部分代为垫付的抚养费。整个过程沟通及时,对待案件十分用心,是一位值得信任、值得推荐的好律师。”
七、律师评析
1、离婚调解书约定特定条件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并非只有子女实际跟随其共同生活才承担抚养义务。即便未接回共同生活,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义务人仍应承担抚养费。
2、抚养费裁判会兼顾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与义务人的负担能力,并非完全照搬实际生活地高标准,也不会机械套用义务人户籍地标准,法院可对两地消费差额划分责任比例。
3、实务提示: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中约定 “满足某条件后子女归一方抚养”
时,建议同步写明:条件成就后如义务人拒不接收子女,仍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规避后续举证难。
4、诉讼主体区分:追索已经垫付的历史抚养费,由实际抚养的父母一方起诉;主张将来抚养费,应当由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5、本案为亲办真实案例,当事人姓名隐去姓氏以外信息,案例仅供学习、参考,个案证据事实不同,切勿类比。
办案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系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张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费、继承家事法律业务,深耕家事案件实务多年,办理大量离婚、抚养权、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继承类案件。
善于处理案情复杂、证据零散的家事纠纷,擅长梳理案件证据、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兼顾法理与情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案秉持务实严谨风格,重视与当事人沟通,善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诉讼策略,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张定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