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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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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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离婚律师善用诉讼管辖规定,帮助委托人成功离婚。

发布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3日 1177人看过 举报

2021-09-23

案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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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杨XX(湖北省X市人)与邓XX(四川省XX县人)于2006年8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同年10月相恋并同居,双方于2008年10月在湖北省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某涵。

  由于杨XX家境贫寒、婚后在工厂上班收入低、双方年龄差异大等原因,邓XX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邓XX外出后曾多次向杨XX提出离婚,杨XX考虑到已育子女而没有同意邓XX的请求。

  自2013年1月起,杨XX再无邓XX音讯,杨XX试曾通过邓XX娘家人寻找邓XX下落未果。邓XX离开杨XX后,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和子女抚养义务。杨XX于2021年8月24日遂委托本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承办过程]

  1、与杨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杨XX出具授权委托书;

  2、帮助杨XX了解邓XX近年来的情况以及经常居住地情况;

  3、引导杨XX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4、查询邓XX的住所地是否发生变更(结果查询到邓XX已从四川省XX县将户口迁移到山东省XX);

  5、继续了解到邓XX虽然将户籍迁往山东省XX,但仍长期居住在四川省XX县;

  6、就案件管辖问题与杨XX进行沟通,获取邓XX的经常居住地信息和证据;

  7、代杨XX书写民事起诉状、网上立案;

  8、与邓XX进行沟通、交流,促成邓XX与杨XX达成离婚协议;

  9、向受案法院申请诉前调解。

  [代理结果]经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杨XX与邓XX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杨XX与邓XX离婚;

  二、婚生女杨XX由杨XX抚养,由邓XX一次性支付杨XX子女抚养费30000元。

  [律师总结]

  1、本案从委托到委托人拿到离婚手续仅仅15天时间,有效避开了民政登记离婚的三十天冷静期;

  2、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如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没有冷静期制度,还可以申请诉前调解;

  4、不管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委托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办理,以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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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1510520********26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