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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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2月,张X多次在李X处赊购货物,后经结算,张X尚欠李X货款20000元,张X于2018年9月22日向李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8年9月22日向李X借货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利息为每个月400元……如到期未还清本金、利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张X承担”。借款到期后,李X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
[李X委托律师]张XX,四川XX律师。
[李X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张X给付李X货款20000元,并按每月400元的标准从2018年9月22日起计付利息至货款还清时止;
2、由张X承担律师费5000元;
3、诉讼费由张X负担。
[李X举证]
1、李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张X的户籍信息证明;
3、借条原件;
4、四川XX的执业许可证;
5、李X与四川XX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2018)93号文件;
7、四川XX收费发票。
[证明目的]
1、证明张X差欠李X货款20000元的事实;
2、证明李X因提起诉讼与四川XX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X经营有“XX县XX镇食品店”一个,主要从事食品销售。2018年2月春节期间,张X多次在李X处赊购货物,后经结算,张X尚欠李X货款20000元。张X于2018年9月22日向李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张X于2018年9月22日向李X借货款2万元,借款利息为每个月400元,承诺于5个月之内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本金、利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由借款人张X承担”。欠款到期后,李X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予清偿。虽然张X向李X李X出具的是20000元的借条,但实际是张X在李X处购买食品差欠的20000元货款而并非借款,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张X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张X应予清偿。双方约定每月利息4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张X承诺如到期未支付货款自愿承担李X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现李X与四川XX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李X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元,故对李X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X李X货款20000元,同时从2018年9月22日起按每月400元的标准计付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止;
二、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X李X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张X张X负担。
[律师办案总结]
1、通过本案,可以清醒的让我们认识到在日常经济交往和商品交易过程中,应及时办理交接确认、结算手续;
2、如果遭遇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让对方及时作出相应承诺、制定相应的履行计划和安排,并书写成文字依据进行保留;
3、在要求对方做出承诺和逾期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建议要求对方承担逾期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起诉的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张X之所以需要承担李X委托律师的律师费,就是基于双方的书面约定,法院依照约定作出了判决。
张定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