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1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王X的旧居因地基下沉成为危房,古蔺县XX乡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王X遂于本乡XX村1组公路边建设三层楼房。在建设过程中,王X先后四次在泸州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24吨(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
王X购买的水泥均放置于新建房屋的堂屋内,在建设过程中,王X发现使用该水泥浇筑的混凝土比较酥脆,怀疑是水泥质量问题,遂找本律师咨询帮助维权。
[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本案难点]
1、王X存放水泥方法是否存正确?
2、怎样查明混凝土酥松的原因?
3、如果是水泥产品质量问题,如何确定受损金额?
[承办过程]本律师依法接受王X的委托后,为解决以上难点,进行了以下工作:
1、指导王X收集、补强购买水泥的相关证据;
2、对王X堆放水泥的现场进行查看,并找建房施工工人、知情人进行调查了解,发现王X对水泥的堆放已采取一定防范措施;
3、帮助王X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拟通过非诉讼途径进行调解解决赔偿问题);
4、参与古蔺县市场监督执法部门组织的堆放水泥现场查勘工作,并见证在某公证处的公证下将剩余的0.75吨水泥进行取样封装,遂委托重庆市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5、在获知送检样品的抗折强度等项不符合GB175-2007标准要求,不合格后,遂代理王X向古蔺县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经该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无果);
6、代理王X向某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性能鉴定(产生鉴定费1200元);
7、在获悉某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王X房屋安全性等级为C级后,进一步了解到房屋损坏原因为水泥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未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结构构造存在缺陷,混凝土梁柱中碎石粒径超标,其中水泥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是造成危房的主要原因。
8、代理王X向泸州市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该房屋作出加固设计方案(产生设计费12000元);
9、在获得泸州市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加固方案后,代理王X向某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对该加固方案的费用进行价格认证评估(产生认证费2000元)。经测算认证房屋加固维修费用为42064元。
10、组织证据、分析证据、拟定民事起诉状,代理王X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11、代理参加本起产品质量纠纷案的开庭审理活动。
[一审法院认定]
一、本院认为,王X购置水泥后,采取了一定的防潮措施,故对泸州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王X贮存方法不当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二、本院认为,水泥样品送检是由古蔺县市场监督执法部门按程序,并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进行并无不当,对泸州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抽样、送检程序不合法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重庆市某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三、本院认为,泸州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王X委托某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泸州市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相关鉴定结论,由于未提供反驳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以上三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四、本院认为,王X因水泥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中,泸州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王X建造的房屋,由于自身结构构造存在缺陷,混凝土梁柱中碎石粒径超标,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五、本案中,王X因水泥不合格造成的合理损失为:房屋加固维修费用42064元,房屋安全鉴定费1200元,危房加固设计费12000元,价格认证费2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以上合计57464元,由泸州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224元(57464×70%),其余损失由王X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泸州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X赔偿金40224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泸州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1、对于消费者来说,不管是在生产还是生活中的消费,一定注重保留购买发票、出库单、入库单、运输单、产品包装袋、说明书等重要证据;
2、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咨询律师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投诉,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申请调解维权;
3、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帮助查询、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关产品鉴定、评估;
4、有条件的农村居民修建农村房屋,建议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设计机构帮助其设计,并按照图纸将修建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修建,以减少因设计不足造成的安全隐患和避免施工安全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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