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肖X与廖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7月X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第X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某县城农贸市场摊位4个,拆迁安置住房3套、商业门面5个,某县城某小区车位2个,泸州某小区车位2个(均登记在肖X、廖XX名下)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以上财产均归肖X所有”。
《离婚协议》第X条约定:“房产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双方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廖XX必须协助肖X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相关费用由肖X负责”。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肖X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多次通知廖XX协助办理以上不动产权利人的过户登记,廖XX一直不予理睬。2020年3月,肖X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肖X委托律师]张XX,四川XX律师。
[承办过程]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开展了以下工作:
1、让肖X收集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案涉房产相关证书;
2、与肖X沟通了解对方拒绝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原因;
3、为肖X制定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
4、适时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肖X主张的诉讼请求,有肖X当庭陈述、肖X出示的身份信息、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非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肖X与廖XX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因廖XX不履行协议内容,肖X主张廖XX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廖XX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被告廖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肖X将案涉下表1-16项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在原告肖X名下。
附表:案涉下表1-16项不动产(略)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廖XX负担。
[律师办案总结]
1、男女双方在离婚后,涉及到财产权利过户的,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离婚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3、取得财产权利的一方,在起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时,选择诉讼时机一定要成熟,否则可能给自己代理不利影响。
4、涉及较大财产权益分配或过户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帮助解决。
张定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