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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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在交通事故案中垫付赔款15万元,法院是否支持赔偿?

发布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437人看过 举报

2021-02-18

案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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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5日,王X驾驶川AXXXX号小型轿车与罗X驾驶的川E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X、吴某与罗X车上乘客赵X、钱X、孙X等五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赵X、钱X、孙X于当日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其损害赔偿经古蔺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与罗X达成赔偿协议,由罗X赔偿上述三人各项费用共计115213元。该调解协议后经古蔺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在案,罗X按约定支付了上述赔偿款。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罗X所有的川EXXXX号车受损修复费用为:43310元。

  王X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尹X,该车在事故发生前相关保险已失效。

  [罗X委托律师]张XX,四川XX律师。

  [本案难点]

  1、罗X自愿赔付给赵X、钱X、孙X的各项费用115213元,王X、尹X应不应该全额承担?

  2、罗X的车辆修复费43310元,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法院是否支持赔偿?

  3、川AXXXX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尹X,因车辆保险失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过程]本律师依法接受罗X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

  1、指导罗X收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

  2、根据罗X提供的已经赔偿赵X、钱X、孙X的相关证据,分析合法性、合理性、赔偿的适度性;

  3、到成都公安交警部门提取王X驾驶的车辆信息;

  4、寻找罗X车辆损坏、修复取下的零配件并拍照;

  5、找罗X车辆维修厂家提取修车明细清单和相关资质;

  6、查询王X、尹X户籍信息和居住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7、代理罗X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代理参加本起交通事故的开庭审理活动。

  [法院认定]

  1、关于罗X赔偿赵X、钱X、孙X合法性的问题。

  罗X与赵X、钱X、孙X经古蔺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经古蔺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其赔偿费用合理合法,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本院对赔偿金额115213元予以确认。

  2、关于车损部分。

  罗X主张的维修项目共21项,经查,其维修项目均与车辆左前部位及车右后部位有关,且维修车辆产生工时费及拖车费亦属合理,故本院对维修费用8900元予以确认。其主张的更换部件项目共计40项,其中有5项共计2865元,因没有证据显示左前门安全带受损,也无更换安全带的照片,故不予支持,剩余31545元的更换金额均无法排除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加之三被告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剩余更换项目与本次事故无关,故本院对31545元予以确认。

  综上,关于车损,王X应当赔偿40445元。虽王X、尹X辩称维修金额过高,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

  3、关于尹X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尹X系川AXXXX号车登记车主,其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但未投保,故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王X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本案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已垫付给赵X、钱X、孙X的115213元;

  二、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车辆维修费40445元;

  三、尹X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款在9876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办案总结]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如果是经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在调解书签字确认后,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书的合法性,这样有利于以后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找具备车辆维修服务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3、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在进行维修时,一定要对受损部位、损坏零配件进行现场拍照(拍照时最好在零配件旁边放上车辆号牌标识,写明零配件名称);

  4、选择的车辆维修企业一定要具备资质,并让维修企业提供更换零配件、修复零配件(部位)、工时费清单和维修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并对对方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卡(单)进行拍照留存。

 张定凯律师咨询服务电话:13541594199。  张定凯律师面向泸州市古蔺县、叙永县、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合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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