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贵州省仁怀市安X从泸州市江阳区张X、王X、李X处赊购红粮,于2013年10月31日经双方结算后,安X向张X、王X、李X出具40万元《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月息按二分计算”,并同时约定:“货款以银行转账为准”。
安X出具40万元《欠条》后,经张X、王X、李X多次催收未果,三人于2017年10月找到本律师,要求提供诉讼代理,追收此款。本律师在认真了解情况后,接受了他们的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案件难点]
一、《欠条》本身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债权人没有书面催收证据,也无证人证明债权人催收过此款;
三、债权人要求案件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欠款人安X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仁怀市)。
[承办过程]
1、指导债权人重新固定本案催收证据;
2、在催收证据固定好后,按债权人要求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立案通过;
3、法院受理案件后,本律师及时对安X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大范围调查了解,在获得安X位于贵州省仁怀市拥有住宅房一套信息后,及时向受诉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安X的房产;
4、代理债权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承办结果]受诉人民法院判决安X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X、王X、李X货款40万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受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安X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该案经过申请执行程序后,其欠款本息已履行完毕。
[律师办案总结]
一、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张X、王X、李X已经丧失胜诉权,通过本律师提供的补强证据措施,挽回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本案获得顺利执行的有力保障。
三、善于运用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寻求就近法院立案,减少诉讼成本。
四、债权在遇到催收障碍或者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律师求助。
张定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