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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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死者为何要承担90%的责任?

发布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20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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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2年2月1日19时30分许,肖X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古蔺县XX方向往桂花方向行驶,行至古蔺县XX处,追尾撞击张X停放于公路边的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尾部,造成肖X当场死亡,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X负次要责任。张X称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商业险已过期。

  2012年2月2日,肖X家属与张X达成《丧葬协议》,由张X支付肖X丧葬费25000元,其余赔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肖X家属遂委托本律师追索赔偿款。

  [本案难点]

  1、死者肖X的主要责任应承担多大比例?

  2、张X的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在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已过期?

  [肖X家属委托律师]张XX,四川XX律师。

  [承办过程]本律师依法接受肖X家属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

  1、指导肖X家属收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权利人、供养人口的证据;

  2、对肖X家属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进行分析论证;

  3、帮助肖X家属收集他们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4、调查张X户籍信息、详细住址、联系方式、个人财产情况;

  5、调查张X车辆的保险情况(经查该车投保交强险于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

  6、代理肖X家属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7、代理肖X家属参加本起交通事故的开庭审理活动。

  [张X辩称]

  1、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系肖X无牌、无证、占道、未戴头盔、临危处置不当所致,张X未占用肖X的车道,其停车行为和未粘贴标识与本次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在肖X家属作出承诺,张X默认的情况下所为,因不符合客观实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此,请求驳回肖X家属的诉求并判令其退还垫付款25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张X应无责;

  2、如果法院查明张X应负次要责任,则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对原告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法院查明]

  2012年2月1日19时30分许,肖X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古蔺县XX方向往桂花方向行驶,行至古蔺县XX处,追尾撞击张X停放于公路边的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尾部,造成肖X当场死亡,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X负次要责任。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在平安XX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12年2月2日,肖X家属与张X达成《丧葬协议》,约定由张X垫付丧葬费25000元,超出丧葬费用标准部分在以后计算赔偿费用中扣除。张X按协议约定支付肖X家属费用25000元。

  另查明,死者肖X育有一子(6岁),有父亲肖XX(61岁)、母亲邹XX(61岁),共有子女三人,死者肖X系次子。交警部门做出的现场勘验图所示:大桂公路路宽5.75米,张X车辆停放于肖X行车方向的左边,占道2.28米,肖X右行车道路宽3.47米。

  [法院认定]

  1、根据交警部门勘验图,结合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地大桂公路路宽5.75米,张X车辆停放于肖X行车方向的左边,占道2.28米,肖X右行车道路宽3.47米,张X停放车辆的行为并未妨碍肖X摩托车正常通行,其交通事故的形成主要系肖X未靠右行驶所致,且肖X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行至事故地点时未靠右行驶且临危处置措施不当(追尾),未戴安全头盔,其过错程度较大,故肖X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由肖X自行承担90%的责任。

  2、张X将驾驶车辆停放在道路上,车辆货箱尾部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示,故张X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张X所停放的车辆未妨碍肖X的车辆正常通行,过错程度较小,本院酌定由其承担10%的责任较为适宜。

  因川EXXXX号运输型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3、故肖X死亡赔偿的合理费用为:

  (1)死亡赔偿金203614元(6128.6×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81042元(12年×4675.50元+2人×8年×4675.50元/3);

  (2)丧葬费15744.50元(31489元/年/2);

  (3)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

  (4)处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为270元(3人3天×30元/天)。

  以上总赔偿额为249628.50元。平安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肖X家属110000元,剩余部分139628.50元由张X按10%比例赔偿为13962.85元。因张X已预付25000元,多垫付的11037.15元应当在平安保险公司赔偿肖X家属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并由平安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张X。

  [审判结果]本案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按交强险赔偿肖XX、邹XX、肖X某因肖X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98962.85元(110000元-11037.1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肖XX、邹XX、肖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1、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表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除了交警部门划分的基本责任以外,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案情作出具体比例划分,其主次责任并不完全是3:7比例处理(本案法院酌定按1:9比例),责任的划分需要结合查明的具体案情确定;

  2、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重点在于诉讼证据的收集、整理、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3、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须时刻牢记;

  4、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建议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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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1510520********26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