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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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6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泸州市X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1、2011年6月23日晚,被告人袁XX在古蔺XX体育中心殴打雷XX,雷XX被打后遂邀约高X某提刀返回老体育中心夜食摊找袁XX理论,在老体育中心“田家面馆”时与正在吃夜宵的被告人易XX等人相遇后发生争执,后易XX、袁XX等人将高X某追至XXX口时将高X某致伤。经鉴定,高X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

  2、2012年2月,因陶某某欠李XX10000元钱,被告人袁XX、何XX与李XX(另案处理)驾车在古蔺XX找陶某某,将陶某某强行推上车后带至铁桥水泥厂下边的河边,让陶某某蹲在河水中逼迫其还钱,陶某某在水中约十余分钟后,便答应第二天还钱,袁XX、何XX等人才让陶某某上岸。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XX、袁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袁XX父母的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袁XX。因被告人袁XX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本律师除在为被告人被告人袁XX提出的相关法律咨询给予耐心解答外,还与被告人袁XX拉家常,了解其之前的学习、生活情况,增进双方的了解,让被告人袁XX如实告知承办律师自己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以利于承办律师掌握和分析亲情,帮助被告人袁XX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本律师积极同被告人袁XX的父母进行沟通,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最大能力范围的补偿,争取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再者,认真完成了整个案件的程序性文书、案件事实侦查方面的卷宗材料进行认真阅卷和分析,掌握到被告人袁XX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侦查清楚、证据合法,建议刘X自愿认罪,可以获得减轻处罚。

  通过以上工作后,被告人袁XX父母对死者家属积极给予了20000元的经济补偿,被告人袁XX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为此,本律师大胆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袁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袁XX此前无犯罪前科,刚高中毕业步入社会,没有社会阅历;

  3、被告人袁XX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一定补偿,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4、被告人袁X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案件的情况,系自首;

  5、被告人袁XX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

  6、被告人袁XX所在社区干部及其亲友愿意对刘X进行帮教;

  7、本案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本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在市场经济化和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家庭、社会的帮助和感化,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被告人袁XX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泸州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提出袁XX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人袁XX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办案总结]该案判决后,被告人袁XX及其父母对此决结果感到满意。本律师总结,在承办刑事辩护案件过程中,必须认真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真分析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和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发现不合法证据时,应及时申请排除,并认真找出辩护要点和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找准被告人最轻、无罪的辩护突破口,才能获得案件的成功辩护。

  擅于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为案件设计恰如其分的辩护思路和代理策略,方能实现辩护目的和案件的胜诉,是刑辨律师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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