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贵州省仁怀市李X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在简某处购买水泥用于修建,经双方结算,李X尚欠简某水泥款174000元,李X于2015年4月1日向简某出具欠条,并约定三个月后付清,如不履行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
欠款到期后,经简某催收未果,李X甚至将简某手机号、微信号等联系方式拉黑,下落不明!简某遂委托张律师帮助处理。
[简某委托律师]张XX,四川XX律师。
[案件难点]
一、简某仅有债务人李X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上未载明债务人李X的身份信息?
二、债务人李X是否跑路?
三、债务人李X是否有偿债能力?
[承办过程]
1、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简某提供债务人李X的说话口音、身高、体型、相貌等进行综合了解后,根据初步判定的情况,首先对债务人李X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
2、在获得债务人李X的身份信息和详细住址后,进一步获取债务人李X是否下落不明和具体的联系方式;
3、调查债务人李X的财产情况;
4、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诉讼;
5、代理简某出席法院的开庭审理。
[审判结果]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李X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简某货款174000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简某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债务人李X承担。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李X未上诉。现该案已通过执行程序全部执行结案。
[律师办案总结]
一、建议债权人应尽可能留下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二、建议债权人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三、建议债权人尽可能了解、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四、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如有条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便于案件胜诉后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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