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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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阶段,多个债权人如何参与财产分配?

发布者:曹婷婷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260人看过

案情简介:

章某与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章某借款29.1万元。章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韩某与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韩某借款29.1万元。韩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张某甲与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张某甲借款60万元。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2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张某乙与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乙偿还借款18万元。张某乙于2017年2月1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章某与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宗某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顺位为首轮查封。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屋。上述房屋于2016年8月2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455,100元,所得款项除去房屋抵押贷款费用877,474.46元和相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后,余款不足以清偿章某、韩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债权。买受人于2016年8月8日将买受款交付法院。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买受人送达房屋成交确权裁定,于2016年11月9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成交确权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张某甲于2016年12月23日以宗某为被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

张某乙于2017年2月7日以宗某为被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

章某、韩某在异议期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已过期限,无权参与分配。


裁判解析:

1.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法院在执行章某与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首轮查封了宗某的一处房屋。经调查,未查找到宗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房屋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除去房屋抵押贷款费用和相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后,余款不足以清偿章某、韩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债权,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

2.四位申请人均对宗某取得执行依据。

3.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所得案款发还前。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应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所得案款发还前。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宗某房屋,买受人于2016年8月8日将买受款交付法院,扣除抵押贷款费用后拍卖余款至今未予发还,故在此前,取得执行依据的申请人均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章某、韩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其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一)申请执行人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二是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该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要求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适用。民诉司法解释第508条对参与分配的适用对象明确规定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民诉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规定了两种途径,一是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二是若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这两种程序排除了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

(三)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须为金钱债权

申请执行人取得的执行依据是金钱债权的,才能申请参与分配,才具备分配的可操作性。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在实践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按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总额事实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的客观标准认定为不足清偿,还是按申请参与分配人主观上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主观标准来认定,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同时,申请人也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笔者认为应该从宽把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要求,凡取得执行依据但不能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执行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即可申请,保障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以切实实现参与分配制度平等保护债权的立法目的。

(五)申请时间

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然而,对“执行程序开始后”、和“财产执行终结前”,均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到底是指被执行财产变现或所有权转移,还是被执行财产完成实际分配,抑或是分配比例确定的时间。各地法院对此理解不一。笔者认为,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在制定分配方案前公告相关情况,在公告中公示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在截止日期前申请参与分配,既可固定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方便制作分配方案,又增加分配的透明度、提高公信力。这样做既明确锁定了申请分配的截止时间,又保护了其他缺乏知情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受偿权利,并从制度上防止法院人为地加快或拖延执行进度,并具备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 参与分配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没有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实务操作中,可能有些法院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据材料。

(二)主持分配的法院

民诉司法解释对主持分配的法院未进行规定,而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根据该规定,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是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的法院。申请执行人向原受理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由原受理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包括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和执行依据),首封法院执行参与分配。

(三)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

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先扣除执行费用,然后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该规定基本确定了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的分配原则,“原则上”三个字同时又给法院在实际操作中留有余地。各地法院对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差异较大,很多法院对于先行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当事人给予了一定的补偿,比例大相径庭,以20%-30%的比例最多

(四)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条文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性异议,异议事项的范围为:就分配方案中债权的分配数额、分配顺位、是否已经履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等相对难以确定和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所提出的异议。

由于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如果其他债权人对于债权的真伪、数额等提出异议的,应保障其获得救济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26号函,在答复山东高院请示时明确指出:“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五)未全部受偿的救济

申请人在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对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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