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配偶向老汉63岁前女友要求返还近100万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陈辉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7日,本案的原告李女士和案外人沈先生结婚4个月零6天后,沈先生因意外去世。原告称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沈先生于2011年5月25日借给本案被告梁女士409048、44元、580000元,合计989048、44元,沈先生去世前,其父母及女均已去世,原告作为沈先生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代理人于2020年8月2日通过短信通知的形式催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置之不理,电话不接。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近100万借款。
法律分析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是因继承所引发的民事诉讼纠纷,本案法律关系关键在于,原告的主体的问题、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相关法律分析,就该案件事实我们应确定如下二个事实和法律问题:
一、 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陈律师认为原告应具备本案主体资格。
从原告提供的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公主书来看,原告跟案外人沈先生虽说结婚时间不长才4个月零6天,但是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登记,属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另公证书也证实沈先生婚前的一个女儿也早已去世,原告是案外人沈先生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也没有其他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来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看,原告是适格原告。
二、 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陈律师认为本案的民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双方没有达成借贷的合意,原告中仅有案外人的转账记录,没有任何其他证据。
其一、从原告举证的二张案外人的存款回单来看,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二、案外人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民间借贷的合意,自始至终双方都没有达成借贷的合意,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外人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须达成借贷合意的构成要件。其三、从原告提交的案外人与被告的银行来往清单,及被告当年的记账笔记可以看出,当时案外人因购买和装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683号佳润临江上品511的商品房,借用了被告的银行卡支付房款和装修款,双方早已经结清,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原告在乱诉。原告不能只管继承财产,不闻不问购买房产的资金去向。最后,案外人与被告的债权关系已经于2014年11月17日全部结清。从原告提交的2014年11月17日对账单以及被告提交的2014年11月17日银行转账单,可以明确双方债权关系精确计算到几角几分,已经全部结清。案外人连几角几分都计算得清清楚楚,逻辑上怎么可能有上百万的债权不结算?故本案就是原告在乱诉,根本就不存在民间借贷这回事。经过全面的举证及法律分析,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驳回。
处理过程
陈律师根据梁女士反映的情况,本案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特别是进行银行调查取证,资金流向,最为关键是被告回家寻找当年留下文字记录等,比如说寻找笔记本或微博内容,尽量有文字记载的书面证据,二方面一综合,经过银行相询得知,当时通过被告银行卡,用POS机给案外人购买房屋的开发商进行了转账交易的记录,被告回家通过四处寻找,终于寻找一当年详细记载资金流向的记账本,这些证据直接证明,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是原告认知事实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错误,造成这场不必要的诉讼。
处理效果
经过陈律师一番努力备战,我们以全面详细的事实和铁的证据,让原告及原告的代理律师,认识到本案纯属子虚乌有。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经以理劝解后,原告及代理人当场表示撤回全部的诉讼请求,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也表示非常的满意,肯定了专业水平以及敬业的态度,取得了比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告撤诉息讼。
心得体会
本案中陈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法律分析后,确立基本的办案思路,从最基本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出发,直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只用铁的证据支持铁的法律客观事实,这样才能让当事人真正的心悦诚服,尊法息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最大合法权益。故本案也实现了全部诉讼目标,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