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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须注意 诉讼时效输官司

发布者:陈辉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580人看过

买卖合同须注意     诉讼时效输官司

广 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号

原告广州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科技**公司诉被告广州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原告返还货款的订金771481元及利息84862.9元(暂计从2013年6月16日起算至2015年4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算至被告还清全部货款订金为止),两项合计856343.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无异议,对该合同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三份合同字迹退化无法辨识,因此,对原告提交的合同,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对原告自行手写的合同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予以确认,因此,对该部分内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了内容清晰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因此,被告主张除货物、金额等内容外,第一、两份合同的其他内容与其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内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收取的第一份合同款项352080元、第二份合同款项334000元款项性质是保证金。每批送货前,先款后货,保证金作为最后一批货的货款。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第一份合同于2012年5月31日交货,第二份合同于2012年5月15日交货,故两份合同诉讼时效分别为2012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身2012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原告没有在上述期间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被告抗辩原告主张退回该两份合同的保证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七日内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后记:本案是一起特殊买卖合同纠纷,但不同点在于广州科技**公司在本案中迟延行使债权,待到不再跟对方做生意的时候,才想起了有80多万的货物订金没有退回,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存在,公司没有及时取证,导致输了官司,确实是一大惨痛的教训。也彰显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原告虽花了不低的律师费用,但对整个诉讼来说,并没有有好的帮助。值得深思!

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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