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僵局的股权比例解决

发布者:陈辉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5日|分类:股权纠纷 |683人看过

公司僵局的股权比例解决

股东僵局是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内部决策机制,因为决策者不合作长期失灵,公司无法作出合法有效的决策的特殊法律状态。在同股同权的公司章程设计中,五五型股权比例最容易产生股东僵局,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分配,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五五型僵局会妨碍公司股东表决中简单多数的形成,也因此会妨碍股东会普通决议的形成,长期下去,会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杀伤力。三一型股权比例也是常见的产生僵局的股权比例,其最主要是公司章程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公司的分立、合并以及变更、解散。这种僵局导致公司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到公司融资和并购、上市等任何重大的变动都不可能形成。

股权的僵局导致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茅盾激化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打破公司僵局的最后手段是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请不要随意转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