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实务 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顾问实务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判断标准,劳动关系可划分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从属性劳动,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件法律关系。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始至终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三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起算点应从用工之日起算。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是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不处罚。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对二倍工资支付标准发生争议的。如约定不清的,应当按用人单位或行业集体合同执行,如果没有此标准的,比照其他劳动者的待遇予以确定。
确定事实劳动关系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比如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劳动者是年满18岁的成年劳动力。二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三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
如何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注意如下证据:比如说入职资料、员工身份资料、工作证、厂服、出入证、工卡、工作记录、考勤记录、送货单、来往电子邮件、请假条,处分通知、工资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