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互联网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关规定,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接受互联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人。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互联网,详细的听取了互联网对本案所有事实的陈述,之后又仔细阅读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清楚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新科技下普通的合同纠纷,公诉机关指控互联网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
一、本案的被告人互联网主观上没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他作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前述两公司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
1、互联网作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每个月工资3000元,加上所谓的3%的业务提成(如今都没有拿到),后因公司人事巨变,自己当时经济困难,无奈之中又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做业务员一个月4500元工资没有提成,在本案中没有分到过两公司的任何分文利润,事实上更谈不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互联网只是在客户希望跟公司签订APP服务合同时,按照公司的指派协助客户签订《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客户自愿向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交纳合同服务费,仅此而已。至于本案中有些客户个人认为APP这一行业会是自己生意飞速发展的催化剂,一定是获得更多利润的好机会,明智的作出了签订服务合同决定。公诉机关认为广州**公司对APP市场分析是一种获得高利益的饵,倒不如说是客户自己对APP行业太过于乐观,期望太高更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些。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都不能看作是平等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公诉机关仅凭客户的一些个人说法就认为是引诱或是欺骗是不是太不合法合理了呢?合同签订之前客户参加了推介会,会后又通过多方面的了解,相信APP这个行业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绝不是什么秘密的事,随便在网上一搜都知道个大概,基于对APP行业的了解,客户才自愿签订服务合同,这可以看出广州**公司从一开始签订合同,就不存在要诈骗合同相对方的主观故意,而且**公司客观上也有履行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完全能力,并且付诸了实现。
2、客户在合同签订之后,所有服务费用都是交纳到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帐户,广州**公司有APP应用中心的授权也签订书面的合作合同,该平台也是国家允许合法存在,广州**公司一直都有按客户签订《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客户服务费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本案中客户按照每个APP客户端每年支付运营服务费18000元的标准,有些客户按三年期交纳或是一年不等交纳,交纳的期限就是在网络上使用APP的时间年限,这是客户根据自己的从事行业分析来决定的,如果只做一年,一年后如果再重新做一个企业APP的话,服务费用肯定会比现在更高,为了追求价值,选择服务期限更长的合同,这完全是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后做出的正确投资决定,哪来的投资欺骗。更何况,在新的市场环境和高科技的今天,网络营销已经成为今天市场的主角,包括我们都做过APP以及微信公众号等营销推广,这都是很普通的市场合同行为,何来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呢?另从价格来分析,每年18000的服务费是正常的一个成本价,不存在引诱,鼓吹。广州**公司从APP应用中心做一个APP成本价需要3500左右,公司需要人员营销、维护、工资 、租赁租金等巨额开支,并不是暴利或是秒杀客户的服务费的欺骗情况,其实质就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行为,谈不上诈骗。
4、在本案中,双方都是按合同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存在骗取财物的客观事实。客户履行付款的义务,广州**公司按照自己跟APP应用中心签订的合同来履行与客户的合同,公司也向客户交付了订阅的APP的后帐号和密码,当然大家都知道,网站运行的效益好坏,不全部取决于开发运营,这其中离不开自己在网站的更新及发布原创的文章等运作行为的支持。如果公司在履行义务的时候,有些小小的短期故障,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大家都知道,网络都有电脑入侵的时候,哪怕人都有生病的时候,更何况本案中有很多都是依靠第三方的苹果,安卓等平台的应用程序及第三方平台的政策变化,可见在本案中,自如至终都不存在检察机关指控诉称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是一种合法民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机制,是客观形式所迫,而非广州**公司故意跑路的诈骗行为。
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是经过广州市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合法公司。在公司销售总监刘小康带走所有的销售团队,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境下,为避免给客户造成更大的损失,公司股东经过刊登清算公告,依法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注销该公司,这是民事主体合法退出市场的一种有效机制。这所有客户的《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仍然在继续履行的,其不但有APP应用中心的技术支持如服务合同签订时告知的4006778990电话,也有后成立的广州**信息科技公司继续提供完全的履行义务有后续服务合同。特别是部分客户如张启新所拥有的门户网收益较好,还介绍了其余两个客户加入到这一新科技服务中来,这足以说明APP行业还是很有希望的新兴行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互联网既没有诈骗的主观方面故意,也没有客观方面诈骗的行为,在整个公司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是一个业务员而已,如对互联网依照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让更多生意人产生法律上的恐惧,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发展,也不符合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经济的主流思想,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这也是符合公安机关不能轻易动用国家权力干预正常经济合同纠纷的法律基本精神,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可以让公司通过经营,获得收益,继续早日维护好客户的业务平台运作,这也是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最好的办法。通过对本案的整体认知,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
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
律 师:陈 辉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