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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情形与例外

发布者:何军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73人看过举报

1、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判断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3、夫妻共同债务例外的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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