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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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程序问题

发布者:何军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895人看过

一、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解决方式: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写明合意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法院及早开庭,审结此案。

(二) 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等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立案审查,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出现情形:

(1)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判决离合;(2)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公告七个月,开庭缺席判决离合。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婚姻注册证的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

四、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中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的程序和上述的程序大同小异,仅是在办理时间和费用上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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