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朕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子女抚养权变更之我见

发布者:王朕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907人看过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明显的感受到了近年来离婚率的飙升,也深刻的感受到了子女在离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基本上成为了男女双方的必争之地。然而并非离婚了,子女的抚养权经过双方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文书确定后,双方关女子女抚养问题就彻底解决了,在随后的生活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都会引发很多问题,在此,我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

离婚,在我国有两种途径,第一就是在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双方协议离婚。这种方式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是在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第二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这种方式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是通过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确定下来的。

那么,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律师,子女抚养权是双方协商好或者法院判决的,为什么以后还有纠纷,还要变更呢?

原因如下:

第一、协议离婚,很多人是为了尽快离婚,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做出了让步,在离婚的同时,已经为子女抚养权争议埋下了根源。第二、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强行判决的,大多数情况下会使一方不满,通过上诉无法解决,就将抚养权问题寄托于以后的子女抚养权变更上。第三、双方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去探望子女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探视。第四、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条件改善,活着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条件不如以前。第五、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呢?

第一,也是最简单的,起诉后,另一方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第二、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 条第(3)项的规定,如果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时,子女已满十周岁,愿意跟随其生活,而且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一方,有能力抚养该子女的,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出和其年龄相当的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可以明确理智的判断出随谁共同生活,对其更加有利。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第三、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因为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其本身就需要外人予以照顾,这样必然影响到子女的生活教育,这样对孩子的成长就不利,此种情况,另一方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取证是关键,必须有证据证实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严重疾病,什么样才算是严重呢,常见的发烧感冒之类的肯定不算了,严重,很明确的表现就是短期内无法治愈,需要其他人予以照顾。第四、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2)项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呢?比如,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编造理由将孩子给另一方,以后不再将孩子接走,也不过问孩子。2、孩子到达上学的年纪,不让孩子上学,使子女不能得到应有的教育。3、在自己有条件照看子女的条件的情况下,将孩子送回农村老家,长期由其父母照顾子女。第五、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 条第(4)项的规定,有其他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实践中常见的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另一方长期见不到子女,而子女也无法得到应有的母爱或者父爱,这不但损害的父母一方的权益,同时也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对于此种情况,要保留好对方拒绝探视的证据,以备后续诉讼使用。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一切以对子女成长有利为宗旨,只要宝握住这个宗旨,收集相关证据,就会对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以上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