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朕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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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符,无奈撤诉

发布者:王朕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13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于20181024日入职到某超市,后升职为店长,2019322日被以违反公司规定,徇私舞弊辞退,201957日向金水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20193月份工资6620元,2、加班工资61904元,3、经济补偿金6000元,4、社保15360元。后仲裁裁决支持其第一项请求,驳回其他请求。201972日,刘某某向金水区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20193月份工资11400元,2、加班工资61904元,3、试用期与正式工资差额3600元,4、培训费1400元。

2019719日,本案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本律师答辩意见为:第一,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请求第一项的数额,不属于审理范围,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请求,不属于审理范围。第二,3月份工资,因为其在职期间徇私舞弊,监守自盗,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该工资用于抵扣公司损失。

后经法官释明,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问题在于,其起诉的请求和仲裁请求大不相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规则,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就仲裁不服的内容予以起诉,因此刘某某的诉请大多不能审,刘某某为了一次性解决问题,暂时予以撤诉。

 

这个案件,法院具有一定责任,该起诉,在立案时就应予以说明。再者就是,如果刘某某委托的有律师,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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