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职到某超市,后升职为店长,2019年3与22日被以违反公司规定,徇私舞弊辞退,2019年5月7日向金水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2019年3月份工资6620元,2、加班工资61904元,3、经济补偿金6000元,4、社保15360元。后仲裁裁决支持其第一项请求,驳回其他请求。2019年7月2日,刘某某向金水区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2019年3月份工资11400元,2、加班工资61904元,3、试用期与正式工资差额3600元,4、培训费1400元。
2019年7月19日,本案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本律师答辩意见为:第一,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请求第一项的数额,不属于审理范围,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请求,不属于审理范围。第二,3月份工资,因为其在职期间徇私舞弊,监守自盗,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该工资用于抵扣公司损失。
后经法官释明,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问题在于,其起诉的请求和仲裁请求大不相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规则,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就仲裁不服的内容予以起诉,因此刘某某的诉请大多不能审,刘某某为了一次性解决问题,暂时予以撤诉。
这个案件,法院具有一定责任,该起诉,在立案时就应予以说明。再者就是,如果刘某某委托的有律师,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