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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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婚罪是怎么认定的

作者:李媛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25次举报

我国重婚罪是怎么认定的?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认定重婚罪首先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再有是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除此之外情节是否严重也是认定重婚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下面在本文就重婚罪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知识详细介绍。

一、重婚罪的法律定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二、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认定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三、重婚罪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后果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

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以重婚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

(二)刑事后果

《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重婚罪相关名词解释: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含义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礼仪式。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温馨提示: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契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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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媛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律师,现为浙江诸暨永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咨询电话158888772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