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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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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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件

作者:李媛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10次举报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件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2、本罪新刑法同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相比,作了重大修改,即不再以是否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为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即可依本罪处罚。

3、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性和实体处理、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应交由公安侦查、依法公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以利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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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媛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律师,现为浙江诸暨永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咨询电话158888772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