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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2个易混淆问题

发布者:马俊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1444人看过

一、关于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可以按阶段总结为三句话:

1)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然后另起犯意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2)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实施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该妇女,无论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强奸罪和抢劫罪中“胁迫”的范围

强奸罪中的“胁迫”与抢劫罪中的“胁迫”虽然范围不同,前者的范围要宽于后者,但对前者也不能做过于宽泛的解释,否则将不能区分强奸与通奸。

二、抢劫罪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的不同解释

对抢劫罪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作出不同解释的实质性根据在于,刑法对财产罪的类型化比较具体,规定了敲诈勒索罪,而对强奸罪的类型化则比较抽象,没有规定类似于敲诈勒索的罪名,解释者不得不将类似于敲诈勒索罪的强制性交行为解释为强奸罪,这便需要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作出不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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