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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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王雪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次举报


劳动者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需要区别情况来看,主要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两种情况,具体表现为: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前30天先提出,那么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劳动者因为以下几个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者不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那么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过失性解除

主要是指劳动者因违反了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

企业因以下几种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需要注意,当劳动者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过失性解除或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学本科毕业,主攻行政法法学方向,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多年法律职业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8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继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