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提及“上一年度”一词,在实践中“上一年度”常常被误以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产生实际主张损失费用与法律可支持主张费用不一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虽然法律适用及保险限额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但是具体标准金额则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从何时起算?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还是死亡/定残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可知: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死亡/伤残系数×相应年限”。值得注意的是,“相应年限”以“定残日或因事故死亡日”为起算点,且应以当事人的公历周岁年龄计算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