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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所买房屋为“凶宅” 男子诉撤销购房合同获支持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37人看过


发现所买房屋为“凶宅” 

男子诉撤销购房合同获支持

2017年,刘先生在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下,向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的房屋。后经核实得知,该房屋在出售前曾有人在屋内服毒死亡。因此刘先生将李女士和房产中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26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辩称其在出售房屋时对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知情,主观不存在欺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购房之初即对所购房屋不能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有言在先,对此中介公司亦予以认可。且根据我国社会传统风俗,涉案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一般人对死亡存在忌讳心理,一定程度上会对房屋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签约时刘先生对此不知情,对房屋价值产生了错误判断,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购房行为与其意思相悖,可以认定其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李女士签订了合同,刘先生依法享有撤销权。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全额返还购房款。

法官提示

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昌平法院建议:

房屋出卖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如实全面的将所售房屋有关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房屋价格,避免后期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导致交易失败、损失扩大。

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当仔细调查房屋的相关情况,并在合同中对出卖人承诺的事项进行明确记载,对出卖人未充分告知相关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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