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擅自代收代缴税款 数年后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买房人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2012年,买房人张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被告、委托人)经办人张某某的帮助下,购买了丰台区某房屋,经办人张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代收了张某的税款7万余元并向张某出具契税票一张,随后张某与卖房人办理了房屋过户,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7月,税务机关通知张某因系统未查到上述房屋交易的税款缴纳记录,要求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共计17万余元。张某按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将房产中介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承担上述损失。房产中介公司经朋友介绍委托到阿致刚律师。
案件焦点:阿致刚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所有材料,认为焦点为,本案的案由是居间合同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办人张某某是否将税款缴纳至税务机关;契税票是否真实;张某某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应由委托人中介公司还是经办人张某某个人承担责任;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还是涉嫌刑事案件。
律师的办理方案:建议委托人中介公司追加了经办人张某某为共同被告;提出案由错误,买受人与房屋中介之间的纠纷应为居间合同纠纷;张某某系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因为委托人有制度规定不得代收款代缴税,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上无中介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约定,且明确注明未经书面盖章确认不得变更合同约定即经办人不得代收款项;本案如果税务机关未收到税款或者契税票是否虚假是关键,可能涉嫌刑事案件。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因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证明税务机关未收到税款,而经办人张某某代收了税款,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
法院审理结果:裁定驳回原告(买房人)的起诉。
案件提示: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注意,不要把税款或者房屋买卖款打给中介公司的员工个人账户,如果是中介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存管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中介公司员工也不要擅自违规收取客户的款项;而中介公司也要有制度对员工进行严格管理。只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合同约定执行,才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