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境外游合作拖欠合作款 诉至法院后调解当日付款
案情简介:2017年以前,某国际旅行社北京某分社与北京某某国际旅行社境外游合作数年,2018年初,双方签署了结算单,但北京某某国际旅行社仍未按约付款。某国际旅行社北京某分社无奈委托到阿致刚律师。
案件焦点:阿致刚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的合同、结算单等所有材料,认为本案因为有结算单,基本事实清楚,对方不付款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另外,委托人告知阿律师对方最近正在办理并购事宜,时间节点很关键。
律师的办理方案:因为临近年底及并购关键节点,委托后立即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朝阳法院按惯例先行调解。
朝阳法院审理结果:在阿律师多方协调和争取下,最终诉前调解成功,虽然合理放弃了违约金,但除本金外,额外争取到了部分律师费用。
案件结果:当庭签署调解协议,当天拿到案款支票,调解诉讼费50元亦由对方承担。
案件提示:各类合作,尤其是长达数年等周期比较长的合作,一定要定期结算,并签署结算单,结算单要求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如无法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和有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也可以。否则,周期过长会导致一笔乱账,对维权不利。另外,对于无限期或者超过约定期限拖延付款的行为,建议不要犹豫,早委托律师介入,早收取案款,账目数字远不如手握资金保险和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