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劳动法阵地
2021年6月29日,北京市统计局网站在2021年度统计资料发布了2020年人口与就业统计数据,其中2020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51360元。
根据2019年8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按照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封顶基数的通告》规定,将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
因此,2021年7月之后北京市的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时,应当执行2020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51360元,即月平均工资封顶基数为151360/12*3=3784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且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37840元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封顶金额为45408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202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总额在454080元及以下的,员工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超过454080元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