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热点是“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一案,引起了媒体的热议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月17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消息称,决定成立调查组,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我们将对现事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问题方向包括:
Q1:董某民是否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阿律师:2022年2月10日,关于丰县“八孩母亲”的又一次调查公布,基本认定了“八孩母亲”被拐卖的事实,但是根据调查处理情况显示:“八孩母亲“的丈夫董某民仅涉嫌非法拘禁罪,而另外两人桑某妞、桑某妞的丈夫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为何董某民没有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中还规定,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来说,如果董某民从桑某妞、时某忠手中将“八孩母亲”收买,那么必然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如果不构成本罪,那就存在一种可能性,当初,董某民及其家人不存在收买行为,没有金钱交易,只是将“八孩母亲”控制起来,然后与其结婚,生孩子。
从截止目前官方公开的信息来看,“警方调查结果显示,杨某侠于1998年6月流浪乞讨时,被董某民父亲“收留”,之后就与董某民生活在一起。”从中并没有看到董某民存在收买的内容,如果不存在收买行为,这就不会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Q2:董某民为防止“小花梅”发病时殴打老人小孩,用铁链长期将“小花梅”锁住。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或虐待?
阿律师: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董某民是否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
1、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关系是否无效
民法典及其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无效只规定了三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删除,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因此不能再以婚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问题作为婚姻无效的依据。
在不能判断杨某侠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具有对结婚的认知、辨别能力,即在婚姻登记被撤销之前,我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
2、董某民是否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假设本案中杨某民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自愿与董某民结婚,则其与董某民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两人互为夫妻,董某民符合虐待罪的“家庭成员”主体条件。
(二)董某民实施的“栓铁链”等行为是否属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现有情况显示,杨某侠长期被董某民用铁链锁在破屋里,极大地限制了杨某侠的人身自由,并且在冬天零摄氏度下,董某民不顾杨某侠的身体状况,让其身着单衣,完全无法抵御寒冷。董某侠明知杨某侠身患精神疾病,并未采取适当措施为其治疗,反而将其关在屋内,衣不蔽体、食不果腹。
综上,我认为董某民的行为涉嫌构成虐待罪。
(三)董某民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上文所述,董某民将杨某侠长期关在屋内,并用铁链拴起来,非法剥夺了杨某侠的人身自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2月10日的第二次官方通报中,未提及董某涉嫌虐待罪,很可能是办案机关根据现有的事实及证据,难以认定本案存在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严重虐待行为。也可能是因为董某民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拘禁罪和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38、260条规定,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进行定罪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先以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侦查。
Q3: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您有什么希冀?
阿律师:我建议如下:
1、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需求受遏制供给自然会减少。
2、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执法力度,以及对于监管不力的村委、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等要形成问责制度,以堵塞变非法为合法的渠道。这一点甚至比修改法律还重要。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这个案子之所以如此受广泛关注,高热不退,一定程度就是大众认为有关部门对此案不够重视,尤其是网上公开了多份丰县法院离婚判决中涉及“拐卖”的内容,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没有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
3、问题的最根本,我认为还跟各地经济发展失衡、男女性别比例失调、重男轻女等问题有关,除了刑罚上对这类犯罪进行严厉惩戒之外,国家、社会对这些根本性问题的重视和解决才有可能是真正解决拐卖妇女儿童这个顽疾的根本药方。
阿律师:最后再强调一下,上述分析均来源于目前官方和媒体公开的信息为前提。2022年2月17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已组成调查组介入,调查还在继续。因此,要看后续是否还有其他信息公开,最终以权威机关调查公布的信息作为法律分析的前提。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阿致刚律师
下一篇
对“电商拉人分红等”新型网络“传销”如何定性和追责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