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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商拉人分红等”新型网络“传销”如何定性和追责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665人看过


对“电商拉人分红等”新型网络“传销”如何定性和追责

网络传销是以网络营销、网购、网络直销等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定各种奖励方式,激励会员发展下线,并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方式收缴入门费或者会费,直接或间接诱骗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获利。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可见,从“网络传销”获利模式上与“传统传销”并没有本质的变化,还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靠诱骗拉人所缴纳的入门费、会费、人头费来获利。只不过发展人员的途径和方式由线上转移到了网络也就是线上而已,我认为“网络传销”其实是“传统传销”的衍生。

现在有一个案例,一个人轻信了一个网络投资APP的陷阱,说投资可以赚钱,而且拉人头也可以返钱,他不但自己投,也拉别人投,现在APP跑路了,他自己投的钱打水漂了,他拉进来的人的钱也没了。在这种情况下,拉别人进来的人是否涉嫌犯罪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虽然网络传销在刑法里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上面讲了,我认为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的衍生,因此,网络传销我认为也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刚刚提到的这种情况下,虽然他自己也受损,但我认为若他拉别人进来的人数较多是也是涉嫌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规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等。

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对传销和直销的概念进行了法律解释。《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法律概念上面我已经讲过了,不再重复。直销的法律概念在《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根据这两部行政法规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简单总结一下二者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直销是经国家许可的一种合法的销售形式,性质上具有合法性。传销是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的销售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组织结构不同。直销只有两层,即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传销组织则不同,它有很多层,法定界限是三层以上,呈金字塔结构。第三,销售产品不同。在直销活动中,销售的产品通常会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而且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有品质保证。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有的传销活动中甚至没有产品。第四,收入来源不同。在直销活动中,销售产品是组织者收益的唯一来源。而在传销活动中,组织者的收入来源是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行购买产品费用等,组织者利用后来的参加者交纳费用支付先前的参加者的报酬以维持运作,是非法的。第五,产品的售后服务不同。直销能够提供换、退货服务,而传销从一开始就只是把商品当作一种赚钱的工具,无法提供售后服务,或尽可能地逃避责任。

当然,对于传销和直销一些分界模糊容易越界的地方,简要明确直销和传销的区别,就是:直销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有效手段,是合法的。传销是骗人入会、拉人头、发展线下为目的,骗取钱财的非法活动,是违法的,国家明令禁止甚至要追究刑责的。

那么,如果是是为了让朋友一起赚钱才拉人进来的,今天问的人是明知拉人进来有奖励才拉人的,他靠拉人返利已经赚了好几万,这种是不是就有法律责任?

首先,为了让朋友赚钱才拉人这个。前面讲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拉的人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或达到规定的其他起刑点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因其主张系为与朋友一起赚钱或者他自己也赔钱而免责,因为传销肆虐那么多年,作为一个成年人,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拉人头涉嫌传销,这样的赚钱模式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其次,明知拉人进来奖励才拉人这个,那更不用说了,其明知靠拉人头赚钱,主观恶性更大一些,如果达到上述所讲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人数、层级等起刑点的,是要被追究刑责的。

当然,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量刑,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首要分子严加惩处,对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等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和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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