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福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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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作者:章福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493次举报
2015-11-0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另外,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章福阳律师,咨询电话:15088200295。本站特邀合作律师章福阳,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税务师,注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1330720********5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