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福阳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0日 127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福阳,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方XX。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福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6003.35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7年,系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销售,石英晶体谐振器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的企业。被告与原告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向原告采购石英晶体谐振器。经对账,截至2021年4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7553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深圳市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企业询证函复印件、邮寄凭证、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发货回单;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对符合有效条件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不符合的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向原告浙江某公司购买石英晶体谐振器。2021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书面询证欠款金额,明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632823.35元。后双方三次对账,2021年1月对账,欠款17250元;2021年2月对账,欠款10620元;2021年3月对账,欠款3060元;合计欠款663753.35元。被告至今未付,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未付清,事实清楚、明确,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对于欠款金额,2021年4月份的对账单并无被告签名或盖章,原告也未提交其已交付的相关证据,相应的货款2250元,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诉请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深圳市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货款663753.35及自2021年10月9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