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福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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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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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地沟油案辩护

发布者:章福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7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让人深恶痛绝的地沟油,一般都是从泔水中提炼而成。但现在,一种新型的地沟油悄然出现:提炼这种地沟油的原料,是来自于屠宰场的劣质、腐烂的动物内脏、皮、肉。这种对人体危害极大的“新型地沟油”,被改头换面之后,加工成为食品,或者火锅底料。不久前,浙江金华警方就发现了这样的“黑窝点”,依据这些线索,公安部统一指挥,全国六省市集中行动,彻底摧毁了一个特大跨省的地沟油销售网络,总共查获3200吨“新型地沟油”。数十名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所接受其中被告人午某委托,指派章福阳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安排会见被告人午某,并及时向法院申请阅卷。案卷材料数十本,几尺高,花费数天时间阅读案卷材料。

如期开庭,庭审经三天结束。法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依法对委托人从轻处罚,在所有数十名被告人中,委托人判处刑罚最轻,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在日常生活经营中,经营者一定要奉公守法,诚信经营,不能走歪门邪道,否则看到的只是眼前利益,时间长了得不偿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让人深恶痛绝的地沟油,一般都是从泔水中提炼而成。但现在,一种新型的地沟油悄然出现:提炼这种地沟油的原料,是来自于屠宰场的劣质、腐烂的动物内脏、皮、肉。这种对人体危害极大的“新型地沟油”,被改头换面之后,加工成为食品,或者火锅底料。不久前,浙江金华警方就发现了这样的“黑窝点”,依据这些线索,公安部统一指挥,全国六省市集中行动,彻底摧毁了一个特大跨省的地沟油销售网络,总共查获3200吨“新型地沟油”。数十名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所接受其中被告人午某委托,指派章福阳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安排会见被告人午某,并及时向法院申请阅卷。案卷材料数十本,几尺高,花费数天时间阅读案卷材料。

如期开庭,庭审经三天结束。法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依法对委托人从轻处罚,在所有数十名被告人中,委托人判处刑罚最轻,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在日常生活经营中,经营者一定要奉公守法,诚信经营,不能走歪门邪道,否则看到的只是眼前利益,时间长了得不偿失。

章福阳律师,电话:15088200295。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