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赟|时间:2023年02月02日|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庄浪县某某乡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陕西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批向该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给付脱温鸡苗的义务,庄浪县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鸡苗死亡,以陕西某农业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鸡苗买卖合同并赔偿其损失,但该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对鸡苗死亡原因及具体损失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后一审法院认定鸡苗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属于多因一果,且该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一审提交的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书仅对5只活鸡做出检测,不具有普遍性,故某某村经济合作社请求解除鸡苗买卖合同无事实依据。公司认为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于当地饲养环境以及鸡舍原因,且该批鸡苗的饲养系合作社第一批鸡苗,没有相应的饲养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缺乏管理经验等原因出现部分鸡苗死亡,对鸡苗的死亡数量没有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通过证据保全来确定,故对鸡苗死亡的数量及损失无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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