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赟|时间:2016年12月24日|7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5日,陕西省岐山县人,系陕西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上诉人陕西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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