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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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个人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梁小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xxx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迁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崔某返还7000元;3.判令被告张某返还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天水市秦州区实施北山公路建设项目,项目规划中需占用xxx行政村打马沟自然村部分土地,原告负责征用涉及辖区部分村集体土地。征地前,xxx行政村打马沟自然村的杨某、崔某、张某对其中0.4亩土地主张权利,三人商议后,由杨某作为代表,于2017年7月18日与原告签订《土地征迁协议》。协议按照每亩7万元的土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28000元。杨某在收到该征地款后与崔某、张某进行了分割,其中,杨某分得14000元,崔某、张某各得7000元。三人在分的补偿款后,打马沟自然村村民认为三人未取得该地合法承包经营权,无权分得补偿款。后经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勘查认定,该地为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地,未给任何村民发包。原告后与杨某等三人进行协商,要求三人返还征地款,杨某将14000元全额上交到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纪委,但崔某、张某拒不退还。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虚报承包经营事实,损害了村集体利益,签订的《土地征迁协议》系无效协议,二被告应该退还土地补偿款,故状诉到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崔某、张某辩称,打马沟自然村上河堤尖土地约十五亩左右,属于xxx行政村打马沟自然村集体所有。1983年,该地分配给全村村民。2017年,天水市秦州区实施北山公路征地项目建设,上河堤尖确定为征用范围。征用过程中,太京镇政府宣传不到位,造成打马沟自然村许多征用土地被遗漏。同时,该地块地处藉河边,不应认定为河滩面积,可以重新进行确权。二被告领取的7000元系合法承包经营地被征用所得,不应退还。

杨某陈述,该地块于1983年给打马沟自然村每户进行了分配,但因时间太久,该地块如何划分不明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土地征迁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与杨某就案涉土地征用签订协议的事实;

2.补偿款兑付花名册、甘肃省信用社代理业务成功清单各1份,拟证明原告将28000元发放至杨某名下的事实;

3.土地勘查影像资料1份,拟证明案涉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地的事实;

4.收条1份,拟证明杨某将其分割的14000元补偿款上交太京镇纪委的事实;

5.杨某、张某谈话笔录各1份,拟证明杨某及二被告虚报土地领取补偿款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崔某、张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4、5均无异议。对证据1认为该协议二被告并未签字,不予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地已经划分给村民承包经营。

第三人杨某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可。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分地情况表及原村委会会计A证明材料各1份,拟证明打马沟自然村上河堤尖13.84亩土地于1983年划分给该村51户,并有村民签字确认的事实;

2.A、B、C证言,均证明打马沟自然村上河堤尖土地于1983年划分到户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系现在制作签字,并不能证明1983年的实际分地情况。对A、B、C三名证人的证言均不予认可,认为该地块属于xxx行政村打马沟自然村村集体所有,如何分割土地补偿款,要该村集体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人杨某对以上证据质证认为,该地块属于打马沟自然村村集体所有。

第三人杨某向本院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2、4、5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第三人杨某与原告签订,从二被告事后各分得7000元及证据5张某谈话笔录陈述能够推断出二被告在签订协议之前就案涉0.4亩土地的补偿款协商由杨某代领的事实,故对该协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3能够证明案涉土地归打马沟自然村村集体所有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分地情况表载明系1983年对打马沟自然村上河堤尖土地进行了划分,但并无村民签字,A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1980年对该地块进行了划分,两份证据划分土地时间不符,且均非原始划分土地凭证,其真实性不能确认,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人A、B、C的证言亦不能证明该地块具体划分到户的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相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xxx村委会与杨某签订的《土地征迁协议》是否有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打马沟自然村上河堤尖土地属于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xxx行政村打马沟自然村集体所有,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地块并未订立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在本轮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亦未确权至农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地块划分到户的具体状况。第三人杨某代表被告崔某、张某与xxx村委会就案涉0.4亩土地补偿款签订的《土地征迁协议》损害了打马沟自然村村集体利益,该协议应为无效。被告崔某、张某据此各分得7000元的土地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退还给原告xxx村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杨某签订的《土地征迁协议》无效;

二、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7000元;

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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