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嘀嘀打车”等方便消费者召唤出租车的软件正十分盛行,这些软件的使用,既降低了乘客长时间的“打车”之苦,又提高了出租车的利用率,无疑是双赢的局面。根据以往的经验,在新服务、新产品推出的同时,无可避免会产生相关的风险和争议,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对该服务的使用进行分析和解构。
曹律师认为,结合软件的使用流程,该服务的当事人主要涉及:召唤出租车的消费者、腾讯软件公司、出租车、与消费者建立储蓄合同关系或贷记卡服务合同关系的银行。而消费者与腾讯公司之间是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应召的出租车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腾讯公司与出租车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消费者的委托在运输合同中充当第三人召唤出租车及部分付款的角色,而腾讯公司又因消费者第一次召唤出租车时替代支付15元车资的做法,又与消费者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最后,腾讯公司与银行间是基于消费者输入银行卡密码确认转账付款,而构成费用结算合作合同关系。故此,在使用该软件发生相关争议时,必须先弄清上述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当事人的地位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结合各种合同的特性为自身争取更有利的博弈条件。目前,人民法院尚没有相关的案例或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可供参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曹律师相信有关个案将会陆续出现,法院的判决结果会进一步规范相关软件的使用。愿以此文与广大消费者及律师同行、法律工作者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