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有位当事人通过电话向我咨询,他的问题是:现在妻子要与他离婚,他的父母在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并遗留了两套房产给他,一套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列明,另一套则没有写入遗嘱中。两套房产均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且他是唯一继承人。那么如果妻子起诉离婚,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这些房产吗?
回答此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此,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继承所得的遗产或遗产份额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遗嘱继承中,遗嘱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如果该当事人父母的遗嘱中明确写明房产只归他一人继承,并且不作为或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则该房产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其妻子无权要求分割。
那么遗嘱没有提及的那套房产呢?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该条规定只是针对了继承人并非一人的情形下,配偶要求分割遗产的实体性规定,但继承人只有一人,无需对遗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也许很多人会提出,不存在继承人间分割遗产的障碍,作为配偶当然可以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同时提出分割的请求。但本律师认为,唯一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按照目前的做法,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或依法到法院起诉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然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前,作为其配偶都是不能主张分割的,其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尽管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个,但不能排除被继承人会有其他遗嘱,将房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被继承人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而使房产归属于扶养人;第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依法分得遗产的;第三、被继承人是否留有未出生的胎儿,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直至胎儿出生。前述三种情况下,都需要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相关情况作出确认或处理,且可能使唯一继承人丧失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间接影响到其配偶可以分得的财产份额。第四、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唯一继承人在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前,是尚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其配偶何来要求分割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呢?
综上,在唯一继承人办理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前,其配偶要求分割房产,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均存在障碍,甚至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此,针对唯一继承人的这种特殊情况下,仍然是参照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为妥!
愿以此文与广大当事人及同行予以分享,因篇幅及理论水平所限,如有不足或错漏,敬请指正!
2016年4月14日写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