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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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发布者:张爱武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4683人看过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脚手架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

上诉人因与两被上诉人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的(2010)南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 撤销(2010)南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2. 改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诉人提交的《侵权图片对照表》所列所有22张图片,连带赔偿上诉人侵权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3. 判决两被上诉人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4. 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对《侵权图片对照表》中另外19幅图片享有著作权与事实不符,属于错误适用法律。

根据《著作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包括作品底稿、原件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即为上诉人获得《侵权图片对照表》中另外19幅图片著作权的依据,根据该证据,这19幅图片为上诉人委托案外人拍摄,其著作权由上诉人享有。且这一证据能够与包括幻灯片、光盘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应当被法院采纳作为证明上诉人享有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依据。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两被上诉人事实上未经授权使用了《侵权图片对照表》中所列的全部22幅图片。

一审判决仅认定《侵权图品对照表》中第1、4、21幅图片与公证附件中两被上诉人使用的图片相同,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公证附件中两被上诉人实际使用的图片已全部包括了《侵权图片对照表》中所列的22幅图片。

三、两被上诉人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一审判决侵权赔偿额明显过低。

一方面,一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三张图片著作权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的赔偿明显过低。如此低的赔偿额不能够真实的反应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同行且主营产品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公然侵权的主观恶意,也没有在酌定侵权赔偿额时实际的考虑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承担的合理开支,更没有恰当考虑上诉人被侵权的图片实际上为产品宣传图片,这一图片具有与普通的摄影作品不同的市场价值,其彰显上诉人产品品质与推广产品扩大销售的功能尤其应当被予以考虑。另一方面,被上诉人实际侵犯的不仅是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3幅图片,实际上被上诉人大量使用了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其实际使用的图片高达22幅之多。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的上述侵权情节,原审判决2万元的侵权赔偿额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甚至都不足以承担上诉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承担的合理开支,更不能从法律上严惩被上诉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相反却有可能给予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侵权行为人造成赔偿额如此低而肆意侵权的不良引导。

四、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对上诉人的商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也对消费者造成了客观上的误导,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使用的侵犯上诉人著作权的图片,实际上是上诉人主营产品的宣传照片,其多处包含上诉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部分。被上诉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图片,不仅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而且会给消费者造成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上诉人有某种关联的误导,不仅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良好商誉,也实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著作权的情形、侵权赔偿额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形。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全部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开平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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