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徐婕律师你好,我想咨询离婚财产纠纷的问题。
我和丈夫正在商量离婚的事情,财产分割一直商量不好。
存款和车房我们都没意见,最要是公积金的分割。
我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保险。
我丈夫的收入挺高,所以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也比较高,另外他们公司福利还不错,还给他交了补充公积金。
近十年下来,这笔钱也是不小的数目。
我要求分我一半。
可丈夫不同意,说这住房公积金明明是单位给他一个人的补贴,凭啥子要分我一半!
徐律师,我丈夫名下的那些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给交的那部分补充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的时候,我能不能要求分割?
徐婕律师的回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
你丈夫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你可以要求分割。
徐婕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