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执业十二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有个非常大的感触。
离婚时,双方说得再好,哪怕签订了协议,翻脸时也毫不留情。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就是男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还先发制人,把女方给告了。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王先生(化名)和方女士(化名)离婚时,还算好聚好散。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方女士,房子卖掉后扣除贷款,余款两人平分。
但是呢,房子挂了大半年,愣是卖不出去。
财产分割的事就这么僵住了。
于是,两人又签了第二份补充协议。
约定房子不卖了,等孩子年满18周岁,直接过户到孩子名下。
可是,王先生没过多久就反悔了,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房子要归他。
他给了三个理由:
第一,这是赠与,法律允许赠与人反悔;
第二,买房的钱大部分是我出的,房子本来就该归我;
第三,孩子现在跟着我生活,房子放我名下才合理。
方女士不同意,王先生直接把方女士给告了。
最后的判决是怎样的呢?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里的三个核心观点,讲得明明白白、掷地有声,更是给所有离婚父母提了个醒。
签下的字,具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不是单纯的“房产赠与”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事宜的综合性离婚协议。
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守护的,从来不是哪一方的利益倾斜,而是“说话算话”的契约精神,成年人的每一次签字,都该有分量、有担当。
出资多少,改不了白纸黑字,不能随意推翻王先生一直强调自己“出资较多”,但始终没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房产是其个人全额或主要出资。
而且涉案房产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了房产的最终处置方式,即便存在出资差异,也不能以此推翻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协议。
给孩子的房,是道德义务赠与,不能随意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王先生与方女士将房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是基于血缘亲情的责任与担当,核心目的是保障孩子的生活与成长,属于典型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依法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王先生和方女士的孩子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赠与。
按照法律原则,未成年人的合法意愿与财产权益,应得到优先保护。
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王先生在此案中未主张子女抚养权,却要求将房产归自己所有,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与生活保障;而按照协议约定,待孩子成年后过户房产,才是真正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守住孩子的基本生活底线。
婚姻散场,父母的责任与诚信不能丢。
保护好孩子,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更是刻在血脉里的情感责任。
徐婕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