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十二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发现很多人对法律知识并不了解,比如,扶养义务。
夫妻扶养义务贯穿婚姻关系始终。
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始于婚姻缔结,终于一方死亡或婚姻关系解除。
无论年龄高低、是否退休,只要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该义务就必须履行。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扶养义务,我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郭先生(化名)和赵女士(化名)是一对儿丁克夫妻。
郭先生今年62岁了,已经退休人员,去世前每个月领五千多退休金。
赵女士是个家庭主妇,平时就照顾丈夫的起居,没有工作。
本以为,日子就会这样平平顺顺地过下去。
可郭先生外出时遭遇车祸,抢救无效走了。
赵女士的天塌了。
她找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没谈拢。
她又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她被扶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一共58万多。
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两条抗辩理由。
第一,郭先生已经62岁了,到了退休年龄,没有扶养别人的能力了。
第二,赵女士是农村居民,每个月有125块钱的养老保险金,不是“无其他生活来源”,所以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道理?
但是,没有法律依据。
赵女士今年61岁,农村户口,每个月只领125块钱的农村养老金。
而郭先生呢?
虽然退休了,但每个月有5683元固定退休金,经济收入稳定。
所以,郭先生具备持续扶养配偶的实际能力,且长期实际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
法院认为,判断受害人是否具备扶养能力,不能单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其实际收入情况、劳动能力、扶养事实综合认定。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一方达到退休年龄而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该案中,赵女士完全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法定条件,郭先生生前有固定收入,具备扶养能力且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赵女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求于法有据。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赔偿赵女士被扶养人生活费68000元。
最后,徐婕律师提醒各位兄弟姐妹:
很多人都以为,退休后就会失去扶养他人的能力。
但是,若退休人员有退休金,或者养老金等稳定合法收入,能够为另一半提供生活保障,就应当认定其具备扶养能力,不能仅凭年龄否定扶养事实。
所以,郭先生意外死亡后,赵女士因丧失生活依靠主张扶养费,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与权利保障精神。
若遇到类似的情况,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徐婕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