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徐婕律师,你好。
我和前夫婚后全款买了套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
后来因为感谢不和,我们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上写清楚了的,这套房子归小杨,前夫要支付我120完当补偿款,分五年支付。
哦对了,小杨是他前女友给他生的孩子。
离婚之后,我就搬了出来,前夫和小杨住在那套房子里。
但是,前夫一直没按约定给我转钱。
我催他。
他说他暂时没钱,提议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到时候一次性付给我。
?我答应了。
于是,我们再次约定好协议内容:
前夫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120万元,付清后房屋归小杨所有。
若到期未付,房屋则归我所有。
这份协议,我们还去公证了的。
可现在,期限早就过了,他一分钱都没给我。
我去找前夫,他直接跟我说,没钱,没办法付。
我又说,那把房子还给我。
他还是不干,说当年买房子的时候,都是他出的钱,我一分没出,这就是他的房子。
徐律师,我感觉我要不回来钱了,现在只想拿回房子。
我该怎么办?直接起诉他吗?
徐婕律师的回答
可以起诉的。
离婚协议在你们离婚时已经生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你前夫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自己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及违约后果是明知且同意的。
其事后反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须承担约定条件未成就带来的法律后果。
徐婕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