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婕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2月04日 10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姚女士与黄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别居住在两个不同的城市,为了能共同生活在一起,更好的经营夫妻感情,二人商量后,决定由姚女士放弃事业编制的工作,到黄先生所在的城市生活。在姚女士离职前,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因黄先生希望姚女士辞去某单位工作回重庆发展,为补偿姚女士辞职损失,若黄先生与姚女士解除婚姻关系,黄先生需额外赔偿姚女士辞职损失费**万元。”协议签订后,姚女士办理好离职手续,到重庆与黄先生一起居住、生活。2018年3月,因黄先生婚内出轨,姚女士提出离婚。起诉离婚的同时,姚女士提出,要求黄先生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支付辞职损失费**万元。2019年 6月,法院依法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但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是否支付辞职损失费并没有进行处理。
办案经过:
2019年7月姚女士在朋友的陪同下到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咨询,联益律所婚姻家事中心徐婕律师、廖丹律师接待了姚女士。通过沟通案情,了解到姚女士在婚内与黄先生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协议签订后黄先生还向姚女士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所示金额与辞职补偿款一致。该协议的签订是因为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稳定,姚女士为家庭关系做出牺牲,辞职来到重庆。签订该协议是因为姚女士担心辞职后没有经济来源,黄先生承诺姚女士辞职回重庆后,就支付辞职补偿款。在离婚案件中,黄先生否认支付补偿款一事,在与黄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后,姚女士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另案起诉,要求黄先生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万元。
案件结果:
接受姚女士的委托后,徐婕律师、廖丹律师一起梳理了证据材料后,依法向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依据协议约定向姚女士支付补偿款**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黄先生与姚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其双方对特殊财产的处分,该协议对姚女士和黄先生双方有效,虽约定为以离婚为前提支付的补偿款,但通过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补偿款的实质是一种特殊债权,系黄先生对姚女士为家庭做出牺牲的补偿,应当依据协议约定向姚女士支付补偿款。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姚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婕律师分享: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虽然黄先生与姚女士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黄先生支付补偿款给姚女士的条件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综合收集其他证据来看,该补偿款系黄先生对姚女士为家庭牺牲的补偿,是双方达成的特殊债权,所以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婚内财产协议》系夫妻双方对共有、个人所有财产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夫妻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将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归属等设置了前提条件,如男方如提出离婚则XX财产归女方所有或赔偿女方多少钱,为离婚设置限制或附加条件,因离婚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某些附加条件可能导致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