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婕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年初,经朋友介绍,唐女士与严先生相识,唐女士性格开朗、外向,严先生性格沉稳、内敛,二人初见,被对方吸引,双方相识后经常约会,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工作原因,严先生在四川,唐女士在重庆,双方是典型的周末夫妻,虽相聚时间有限,但感情一直不错。2011年9月,双方生育一子严小东。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唐女士在重庆生活,由外公、外婆协助照顾。2013年,为陪伴小孩和唐女士,严先生申请调回重庆,夫妻双方开始长期共同生活。2014年,一次偶然,唐女士发现严先生有恶习,被发现后,严先生表示会彻底改掉。2015年,唐女士发现严先生并没有改变。2016年初,唐女士提出离婚。
办案经过:
2016年3月,唐女士到联益律所咨询,律所婚姻家事中心徐婕律师接待了唐女士。唐女士表示,虽然是相亲认识,但婚后双方相处融洽,与严先生的夫妻感情尚可,但考虑到严先生有恶性,难以改变。从长远角度出发,考虑小孩健康成长以及整个家庭的幸福,理性选择离婚。希望能够在律师的协助下,与严先生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并争取儿子严小东的抚养权。
接受委托后,先对唐女士家庭财产情况做了梳理。男女双方名下的房产均系婚前购买(按揭),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小轿车一辆,双方各自名下有保险、公积金、存款、理财产品等。后详细了解了婚生子严小东的抚养权情况。遂于唐女士沟通,先与严先生协商,若私下协商不成,再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私下协商,严先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2016年4月,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1、自愿离婚;2、婚生子严小东由唐女士抚养,严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3、共同出资购买小轿车归唐女士所有;4、严先生支付唐女士财产分割补偿款3万元。5、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徐婕律师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严先生虽然在私下协商阶段不同意离婚,但因其有恶习,属于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唐女士提起诉讼离婚之前,严先生一直以为唐女士会考虑到小孩尚幼,会选择隐忍,要求离婚只是“闹一闹”,提起诉讼,严先生明白了唐女士离婚的态度坚决,经调解,严先生同意了我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