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婕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8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先生与张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吴小某。2016年吴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吴小某由张女士直接抚养,吴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张女士为了获得婚生子吴小某的抚养权,并尽快与吴先生解除婚姻关系,无奈同意了吴先生提出的不支付抚养费的条件。离婚后,吴小某一直跟随张女士生活,由张女士父母协助抚养。2018年年底,张女士母亲病重,经医治后,张女士父亲陪母亲回老家养病。2019年初,为照顾年幼的吴小某,张女士被迫辞去全职工作,考虑到现在的实际情况,张女士希望与吴先生协商,让吴先生承担吴小某部分抚养费,吴先生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欲起诉处理。
办案经过:
张女士到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婚姻家事中心徐婕律师团队的律师接待了张女士,在沟通中了解到,张女士与吴先生系初婚,吴先生年收入在30万元左右,是其所在公司的高管。双方协议离婚后,吴先生从来没有支付吴小某任何费用,张女士因为辞职带小孩,现在一人抚养小孩经济上比较困难。徐律师告知张女士,其与吴先生已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吴小某有权要求吴先生依法支付抚养费,法律有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张女士委托重庆联益律师事务代理抚养费诉讼案,徐婕律师团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后,向重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吴先生支付吴小某抚养费****元。庭审中,吴先生辩称其与张女士协议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吴先生每月支付吴小某抚养费****元。
办案小结:
本案中,吴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中关于婚生子吴小某的抚养问题,约定为离婚后吴小某由张女士抚养,吴先生不支付抚养费。现实中,往往有很多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争取小孩的抚养权等原因,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对方提出的不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作出妥协。当然,很多人都会关心,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就抚养费、抚养权进行约定后能否变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