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振平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9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后员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A公司在向刘某赔偿后,请求B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刘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A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B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津贴等,总计218624.35元。B公司对刘某的伤残等级和部分赔偿费用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0元、医疗费45128.35元、误工费11500元、住院津贴1500元,共计218128.35元。
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平律师和吴宁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团队收集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保险单、劳动合同、事故证明、医疗记录、鉴定意见书、赔付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确立了A公司的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牛振平律师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已向受伤员工刘某支付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对A公司进行赔付。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为A公司争取到了应得的保险赔偿。
本案的成功在于律师的专业代理和法院的公正判决,不仅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责任保险合同履行的严格规范。